员工因为一时冲动向公司递交了辞职信,后来后悔了想收回来,这样可以吗?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个法院判决的案例,你就明白了。
吴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第二年年3月,吴某因工作上的小事与部门经理发生言语冲突,一气之下,当天就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了辞职信。第二天,人力资源部同意了吴某的辞职,但要求他按法律规定继续工作30天。此时,吴某冷静下来,为自己的冲动、鲁莽后悔,向公司表示不辞职了,要收回自己的辞职信,但人力资源部拒绝了吴某的请求。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吴某一纸诉状将食品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请求恢复劳动关系。
这起劳动纠纷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交了的辞职信究竟可以收回吗?
法律依据及分析
《劳动合同法》
辞职权是指劳动者享有的法律规定的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的权利,该权利属于形成权,一旦行使便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均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辞职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对劳动者在这种情形提出辞职并没有附加其他任何实体意义的条件,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工作后,由于主客观原因,只要不愿继续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即可行使辞职的权利。但该种情况下,劳动者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列举了用人单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时,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时,由于用人单位本身存在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关系中,无论劳动者辞职还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都应当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送达对方为准,解除通知送达之日为解除行为生效之日。对方收到后同意的,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按照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当即生效;在对方同意以前,一方可以变更或撤回,对方不同意的,符合法定条件的也视为生效。
例如,劳动者提出辞职,用人单位如不同意,30天后就视为生效。同时,辞职行为一旦做出,在用人单位同意之前,劳动者可以变更或者撤回,但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做出同意的决定,劳动者就不能再反悔了。
当然,如果劳动者提交辞职信后,经用人单位挽留,劳动者愿意继续留在单位工作,从法律上来讲,这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只是在录用手续上可以从简。
本案中,吴某在向公司提交辞职信后,公司第二天就批准他的辞职,并着手安排接替人员。吴某后来又反悔,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但公司并无这方面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并无不当。也正是据于此,仲裁机构对吴某的请求作出了不予支持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