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是劳动关系的解除,必然涉及到劳资双方。本文就从用人单位的角度谈如何应对辞职。
实务中,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或行政部门一般是基于人力资源管理的视角应对员工的辞职,对相应的劳动立法要求却不够重视,在应对员工辞职时因处理不当而引发大量争议。
究竟该如何正确地应对员工辞职?现结合实务经验,提出以下建议供参考。
一、员工辞职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具体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者辞职的法定要求。
实务中,以下情形均属于员工辞职不符合法定要求:
第一,因各种原因,口头表示辞职不干;
第二,给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负责人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表示辞职不干;
第三,以行动表示辞职不干的,即所谓“不辞而别”;
第四,递交了书面辞职信,但未经单位同意提前离开等情形。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违法情形:1.违反了“书面形式”的要求;2.虽然有书面形式,但违反了提前30天的要求;3.直接“不辞而别”,致使用人单位措手不及。
二、辞职的书面形式法定要求与应对策略
什么是书面形式?劳动立法其实并未明确。如果按照《合同法》的一般理论,书面形式实际上包含了诸如合同书、数据电文、电子邮件、传真等能够记载合同内容的各种形式。
但劳动立法对此要求似乎更加严格,只能使用纸质的、并有签字或盖章的书面形式,尤其是涉及到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时出具的文书必须是书面形式。此时,在应对员工辞职时就要格外小心其辞职的形式要求。建议单位至少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规章制度中明确,员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向人力资源部或人事行政部递交由其签字的书面辞职信;
第二,员工不按照法律和单位规章要求,以口头形式或其他非法定形式辞职的,应书面告知其依法递交书面辞职信;
第三,规章中明确规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要求辞职的,视为没有辞职,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有权要求赔偿。
三、“提前30天”的内涵、法理及实务应对
员工递交了辞职信,且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自递交辞职信的第二天起算,满30天该员工并可以离职。这30天期限如何定性?对辞职员工和用人单位来说意味什么?如何应对?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
立法规定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0天,是在保障劳动者自由流动和自主择业权利的基础上,为劳动者设置了一项义务,以便适当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权和用工权,以求劳资平衡。因此,从法理上分析,“前提30天”对辞职员工来说是义务,不得违反;对用人单位来说是权利,可以放弃,即单位可以提前要求辞职员工离职。
实务中,用人单位如何应对呢?
第一,辞职员工未满30天提前离职的,可以启动惩处及索赔机制;
第二,用人单位如欲使该辞职员工提前离职的,可以协商在支付30天剩余天数工资的基础上,要求其提前离职。
之所以要支付剩余工资,是因为辞职员工对30天也有一定的预期利益,包括30天的工资以及其他一些因素,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剥夺。不过此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此处的协商提前离职一定是基于员工的主动辞职,而不能弄巧成拙将员工的主动辞职弄成单位动议的协商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