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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辞职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吗

    2020-11-14 09:50:20 0人评论 次浏览

    一般情况下,员工想辞职的,在正式用工期,需要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员工主动提出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拖欠工资、不缴社保,无视劳动者身体健康等,存在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主动辞职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吗

    可是在具体操作时,不少劳动者犯了严重的错误,劳动者知道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但在提出辞职时却是以其它理由辞职,不是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理由提出辞职的,劳动者辞职后无法再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所以,现在小编来具体说说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可以提出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6个理由:

    一、单位不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环境存在安全隐患。

    这什么把这一项放在第一位呢?因为劳动环境不好全或者存在重大隐患的,劳动过程中极易发生工伤事故,对劳动者的人身安全是重大威胁,提供安全的劳动环境或劳动保护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不满足在安全环境下工作的条件,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在付出劳动后,理应得到及时足额的工资,这也是很多劳动者支付家庭生活开支的费用基础,如果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工资的,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

    缴纳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益,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少用人单位为了节省用工成本不缴纳或不依法缴纳社保,造成对劳动者的权益的严重侵害,因此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法,侵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这是用人单位进行劳动管理的需要,但是有不少用人单位制度定的规章制度程序、内容均违法,并依此来约束劳动者。例如,迟到一次罚款500元,单位没有经济处罚权,并且数额也极不合理。依据这样的规章制度,侵害劳动者的权益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情形主要是三种: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例如,招聘劳动者时,单位承诺给予工资与实际工资严重不符,属于欺诈行为,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的,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如约不缴纳社保,社保自理等。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如果有这三种情形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并要求补偿。

    六、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这一项是个兜底的法律条款,将来的其它的法律、法规如果有规定劳动者可以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可以直接适用这一项。

    在实务中,用的最多的就是第二项、第三项。笔者再次提醒,如果单位存在上述的违法行为,劳动者想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辞职的理由必须是上述这6种理由之内的,如果是其它理由的,例如“本人另有发展”、“身体原因,不想做了”等,这样的理由是不能得到经济补偿的。

    为了更好的阅读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识要点,笔者分享一篇司法机关在网络公开的实务案例,并对案例的内容进行了相应的整理和汇编,案例观点仅供学习交流所用!

    案情简介

    原告聂某诉称:原告于2016年9月8日入职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某红树林七星度假酒店工程项目经理,试用期二个月,待遇包括五险一金、通讯费、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差旅费实报实销,另转正后有年终奖、旅游、其他补贴等。试用期工资7000元,通讯费200元,住宿费1200元、生活费1500元、水电费及交通费等则实报实销。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聂某到任后,被告就出现延缓工资、不买社会保险等情况,聂某多次提到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和报销款等,但被告一拖再拖,对聂某称公司暂时没有钱。聂某的工资发放也从面试时谈的第二个月15日发放,变成了28日,又变成了有钱再发放。被告的这些做法明显存在违法行为。聂某就此与被告的人事部门、财务部门等沟通未果。

    因被告存在多种违反《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发生此次劳动争议案,聂某本判令被告支付工资、经济补偿、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3万元。

    被告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未答辩,亦未到庭。

    判决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聂某请求经济补偿问题。从双方提交的证据看,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是聂某主动离职,其在提出辞职申请时的原因是“工作问题存在异议,无法解决”,无论双方存在何种异议无法解决,均不影响聂宏涛以申请离职的方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实,其该项主张显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某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聂某支付工资差额4769.52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6436.79元;驳回聂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单位存在拖欠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违法行为,以这些理由辞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遗憾的是,该案中聂某是以“工作问题存在异议,无法解决”为理由辞职的,显示这种理由无法主张经济补偿。像聂某的这种因为操作失误导致无法得到经济补偿的情况在实务中大量存在,因此笔者再次提醒,如果提出辞职还要求经济补偿的,辞职的理由必须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的情形,否则的话,将是无法得到经济补偿的,如果确实不知道如何操作,建议在决定辞职之前应当寻求专业法律人员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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